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07號
NTDV,110,司促,4207,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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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邵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9,434元,及自民國95年7月
  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邵碧雲於民國92年04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7月
  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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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