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鎬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案件(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莊鎬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鎬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 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 4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7 月 14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0680 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14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0680 號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 年5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 年7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0681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