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俊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俊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俊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 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50 號函辦理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30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50 號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 年11月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 年6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51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