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長宏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訴字
第13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交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郭長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 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然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 行,且經本院於110年7月22日裁定停止羈押。是被告已非羈 押中人犯,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 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