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高巧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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