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55號
原 告 杜彩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吳秀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東救字第1
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