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簡字,108年度,91號
TTEV,108,東原簡,91,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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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91號
參 加 人 邱政文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
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㈠本訴訟及當事人。㈡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㈢參加訴訟
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足見
參加訴訟之程序應提出參加書狀,尚不得以筆錄代替書狀聲
明參加訴訟甚明。又聲請參加訴訟,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2
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參加訴
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列參加人參加原告邱政華與被告古蘭花間請求返還
土地等事件,參加人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表示聲請輔助原告而為參加,然未據提出參加書狀,亦
未繳納參加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參加書狀及補繳參
加訴訟費用,參加人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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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