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905號
TNEV,110,南小,905,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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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蘇怡憓

蘇珀漢

蘇韋霖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8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韋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 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0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韋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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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