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734號
TNEV,110,南小,734,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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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73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楊絮如
被 告 林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3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 年7 月26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01元,及其中新臺幣29,899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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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