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承沛間請求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62號給
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聲請人輾轉受讓對相對人之電信 費債權,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等語。經查,本件對相 對人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 」為由退回而無從送達,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得實際到庭調 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