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9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廖志賢
被 告 王昭華
王麗美
王麗珍
段洪梅花
段思華
段燕燕
段國棟
黃燦宗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0,
三樓
黃燦雄
孟淑惠
黃靜枝
黃燦瀛
黃燦鵬
黃梅卿
鄭金葉
黃信豪
黃靖淑
黃嘉文
李奇泰
李龍飛
楊李碧玉
李奇福
黃李秋桂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黃裕欽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
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公同共有人,其潛在之應有部分為四十五
分之一,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黃裕欽訴請本院裁判分割
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公同共有權利,揆
之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黃裕欽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4,535元〔計算式:252.61(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面積)×
21,900(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2(
公同共有權利之範圍)×1/45(黃裕欽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潛
在之應有部分)+670.14(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之面積)×21,90
0(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2(公同共
有權利之範圍)×1/45(黃裕欽就如附表2所示土地潛在之應有部
分)=224,5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土 地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2.61平方公尺 2 坐落同段577地號土地,面積670.14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