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460號
TNEV,108,南簡,1460,2021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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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劉家彰

被 告 李焙棋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建賢(兼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坤益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啓弘李景雄之承受訴訟人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家豪李景雄之承受訴訟人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景適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幸珍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威震即李瑞鏗之繼承人


李乾暉即李瑞鏗之繼承人


李碩冠

李信佑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李啟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啓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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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