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355號
TPBA,110,訴,355,2021072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粟振庭(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3月
9日109購申36057號、109購申36058號、109購申36059號申訴審
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主 文
原告應提出訴狀補正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第57條第4款、第5款規定:「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 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第105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行政法院為之: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又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 願決定。」準此,原告起訴如有上述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之 情事,於審判長限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行 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參加被告「110年度八里區各里割(除)草及清理(開 口合約)」、「110年度八里區公園綠地廣場清潔維護工作 (開口契約)」採購案之投標,均未得標,並以民國109年 12月7日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狀、109年11月30日聲請、 聲明異議狀、109年12月7日異議陳情書分別向被告提出異議 ,經被告分別以109年12月9日新北八秘字第1092875494號函 、109年12月8日新北八經字第1092875236號函、109年12月9 日新北八秘字第1092875535號函函覆並無違法,原告不服, 於109年12月23日分別向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下稱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惟原告未繳審議費,亦未遵期 補正繳費,審議委員會遂分別以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9日109 購申36057、36058、36059號申訴審議判斷書予以申訴不受 理之決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關於補正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㈠、原處分及審議判斷 均撤銷。㈡、被告就新北八秘字第1092875535號函、第1092



875494號函、新北八經字第1092875236號函應作為准予所請 之行政處分。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卷第13頁 ),起訴狀雖另記載並提出審議判斷書日期文號為新北市政 府110年3月9日新北府購訴字第1092563905號、第109256390 6號、第1092519475號函所分別檢送之案號為109購申36059 、36058、36057號申訴審議判斷書,惟原告於起訴狀或其餘 書狀並未說明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訴請撤銷的「原處分」之日 期文號與作成機關,又未表明是否要一併訴請撤銷與審議判 斷相關之申訴決定,或是原告認為申訴決定就是「原處分」 ,以致本院無從了解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完整?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為何?
㈡、且依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記載,雖類似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 課予義務之訴,但依據被告新北八秘字第1092875535號函、 第1092875494號函、新北八經字第1092875236號函之內容, 又似是作為訴之聲明第一項的攻擊防禦方法,似無獨立列為 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必要。且若原告仍主張列為訴之聲明第二 項,則依原告起訴狀的記載,仍無法使本院了解原告真義, 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起訴要件,亦即原告並未 敘明原告曾於何時向被告提出何種依法申請之案件?原告是 依據何種法令提出申請?該法令是否賦予原告有公法上請求 權?原告的申請案件於何時遭被告如何予以駁回?以致損害 原告何種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原告是否經過何種訴願或等同 於訴願之救濟程序?原告欲請求本院判決被告作成何種行政 處分或何種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以致本院無從了解訴之聲 明第二項之意義?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㈢、又,原告曾經提出109年12月7日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狀 (本院卷第71-72頁),主張被告的投標須知規定廠商即原 告須於被告通知補正後15分鐘內提出說明,此與中華民國憲 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 規定不符,屬於無效行政處分,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第2項規定,向被告聲請確認該採購案之招標結果通知書為 無效等語。被告則是以政府採購法異議程序予以處理而作成 109年12月9日新北八秘字第1092875494號函(審議委員會10 9購申36058號案卷第13-14頁),原告不服被告異議處理結 果,於109年12月23日向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審議委員會1 09購申36058號案卷第1-6頁),惟因原告未遵期繳審議費而 遭不受理決定(本院卷第89-92頁)。而有關政府採購是否 違法之爭議,廠商本應依政府採購法之救濟程序為之,是否 仍有另行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必要?此部分原告應予釐 清。況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記載關於「被告就新北八秘



字第1092875494號函應作為准予所請之行政處分。」的部分 (本院卷第13頁),原告似非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而是類似課予義務之訴,則原告是否是要請求本院判命被告 應確認「被告投標須知規定需於通知後15分鐘內提出說明」 為無效?本院實無從了解原告就該部分訴之聲明之真意如何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四、綜上,本院無從自起訴狀或其餘書狀了解起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起訴狀既未依前述法律規定表明起 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本院應命補正。原告應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