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10年度,575號
TPBA,110,救,575,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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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楊立

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本院110年度原
訴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 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具低收入戶身分,須扶養三名未 成年子女,經濟拮据,其資力審查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 ,並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行政訴 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扶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審查 其資力,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及審查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3、21至22頁)可資參 照,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係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 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且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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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