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64號
抗 告 人 郭珮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110年度救字第564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郭 淑 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