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656號
TPBA,109,訴,656,2021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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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抗 告 人 牛玉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
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
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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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