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抗 告 人 牛玉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
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
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