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0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科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肆拾柒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