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97號
原 告 羅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乙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參萬
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