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曾俊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2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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