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169號
TPEV,110,北補,116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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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袁采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沛璇國風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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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