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2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昀臻(原名蔡孟璇)即兆臻商行間返還借款事
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三○號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肆佰元,原告卻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溢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 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