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5007號
TPEV,110,北簡,5007,202107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齡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堂姚曉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起訴補費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