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0995號
TPEV,110,北簡,10995,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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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99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謝三隆
謝陳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 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經查,依放款借據第17條 約定,兩造係以原債權人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址設臺中 市○○區○○路0段00號)所在地為履行地(見本院卷第12頁、 第13頁、第15頁),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住所 在南投縣○○鎮○○里0鄰○○路0號,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第53頁),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債務履行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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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