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3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吳罔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裁
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高雄市茄萣區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前開之裁定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