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09年度,7號
TPEV,109,北重訴,7,202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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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勵德淦

勵德培
勵德堯
勵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曾元妹黃武耀黃進益黃慧雯間請
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26
,7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6,796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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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