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10年度,65號
TCBA,110,交上,65,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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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蘇任威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7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 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故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 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 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二、事實概要:
上訴人駕駛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號牌566-FQ號營 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年6月20日12時44分許 ,行經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與綠川東街口,因「任意驟然變換 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9年6月20日檢 具事證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 )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遂對車主中鹿公司掣開第GCH646266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主中鹿公司於到案期限前檢具 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上訴人告知應歸責人即上訴 人,被上訴人即續於109年8月27日以中市裁字第68-GCH6462 6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 到案之基準,裁處上訴人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 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上訴人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下 稱原審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7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 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上訴人仍表不服,於是提起本件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原處分撤銷。三、上訴意旨略以:(一)、檢舉民眾的車是在左轉道直行,才導 致上訴人切換至內側車道時,兩車距離太近。(二)、上訴人 當時雖跨越雙白線,但是因為路口太短,且上訴人駕駛公車 本身車長較長,上訴人在第一時間無法掌握,其跨越雙白線 行為並非故意,亦無造成車禍事件。(三)、舉發機關執法過 當,其認上訴人於109年6月20日12:44許行經民權路與綠川 街口「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上訴人無法接受 。
四、本件上訴狀上訴聲明雖載明:「(一)原判決任意驟然變換車 道迫使他車讓道部分廢棄;(二)原處分撤銷。」惟上訴人在 原審之起訴聲明為「原處分撤銷」,又原判決之主文為「原 告之訴駁回」,而原處分即係針對上訴人「任意驟然變換車 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所為之處分。綜觀原判決內容 亦係針對原處分是否違法所為之裁判,故上開上訴聲明(一) 所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部分」應係贅字,故 上訴聲明應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原處分撤銷。」先 予敘明。再者,原判決業已論明:本件經審酌卷內相關事證 ,並依職權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發現檢舉民眾車輛於109年6月20日12:44:34時至12: 45:51時行駛於民權路並通過繼光街口至銜接路段之內側車 道,而系爭車輛自公車停靠站行駛至外側車道再切換至中線 車道,並持續顯示左側方向燈,其於通過綠川東街口後至銜 接路段即跨越設有雙白線之內側車道及中線車道兩車道,待 前車通過後,隨即向檢舉民眾之車輛迫近,直接變換車道, 插入檢舉民眾車輛前方,迫使檢舉民眾車輛暫時讓道,因此 認定上訴人確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 情事,故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據以裁處 並無違誤等語。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係指責舉發機關執 法過當,並就交通違規之事實再為爭執,惟就原判決究竟有 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表明。依首揭說明,上訴人既未表明 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
五、本件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應由上訴人負 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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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