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898號
TCEV,110,中補,1898,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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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楊嘉艷 
被   告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
  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
  繕本各4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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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