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896號
TCEV,110,中補,1896,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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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陳俊銘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茂隆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豫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6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列李豫蓉為被告,惟訴之聲明陳明請求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依原告書狀所陳,
  本件被告當事人究係「李豫蓉」、或「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之,上開
  書狀應按被告人數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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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