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廣源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928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67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1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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