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843號
TCEV,110,中補,1843,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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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1,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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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