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1,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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