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巢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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