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黃如吟
被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間請求返還
股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四、應為之聲明或
陳述。」,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未依上
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本件被告當事人之公司金銜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㈡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為何,
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且無法繼續後續之訴
訟程序,是原告應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
判決,須有明確之金額),並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
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相
關資料等事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㈢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說
明㈡,以原告補正向被告具體請求之金額,參附表所示之計
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㈣倘原告未依上開㈡說明而另為陳報訴之聲明,本院暫以原告
於起訴狀所陳即請求被告返還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四維航)之股票共1,789股之價值,經折合新臺幣為112,2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以原告於民國
110年6月28日起訴日四維航之收盤股價,此參臺灣證券交易
所之四維航收盤每股交易價額為62.2元計算,即62.21,78
9股=111,276元;元以下4捨5入),並以此價額而核定為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
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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