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652號
TCEV,110,中補,1652,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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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歐馨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博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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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