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604號
TCEV,110,中簡,1604,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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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李連正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陳輝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0元,及各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其中各15萬元 分別自民國109年12月1日、110年1月1日、110年2月1日、11 0年3月1日、110年4月1日、110年5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 0年7月1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15萬元,及其中各15 萬元分別自110年6月1日、110年7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10年7月14日言詞辯 論庭以言詞表示不再請求前開第2項聲明,僅保留第1項聲明 ,並更正本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其中各 15萬元分別自109年12月1日、110年1月1日、110年2月1日、 110年3月1日、110年4月1日、110年5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本院審酌原告上開變更聲 明,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 依前開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營運資金之需求,透過友人之介紹,於 109年9月初向原告借得120萬元,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1個月 ,利息則於清償時依被告營運狀況給付,被告並簽發同額之



本票乙紙交由原告收執;詎被告屆期並未依約清償,雙方乃 於同年10月31日協商前開欠款清償事宜,最終達成由被告另 行簽發票面金額各15萬元之本票8紙(金額合計共120萬元, 發票日均為109年10月31日,到期日則分別為109年12月1日 、110年1月1日、110年2月1日、110年3月1日、110年4月1日 、110年5月1日、110年6月1日、110年7月1日)予原告收執 ,用以擔保被告能如數清償前開借款,然原告持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6期(下稱系爭支票)於到期日屆期提示,被告均未 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 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又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5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第97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本院審 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 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 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附表:




┌─┬───────┬─────┬────┬─────┬───────┐
│編│ 發 票 日 │票號碼碼 │發票人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號│ (民國) │ │ │(新臺幣)│(即到期日) │
├─┼───────┼─────┼────┼─────┼───────┤
│1│109年10月31日 │WG00000000│陳輝聰 │15萬元 │109年12月1日 │
│ │ │ │ │ │ │
├─┼───────┼─────┼────┼─────┼───────┤
│2│109年10月31日 │WG00000000│陳輝聰 │15萬元 │110年1月1日 │
│ │ │ │ │ │ │
├─┼───────┼─────┼────┼─────┼───────┤
│3│109年10月31日 │WG00000000│陳輝聰 │15萬元 │110年2月1日 │
│ │ │ │ │ │ │
├─┼───────┼─────┼────┼─────┼───────┤
│4│109年10月31日 │WG00000000│陳輝聰 │15萬元 │110年3月1日 │
│ │ │ │ │ │ │
├─┼───────┼─────┼────┼─────┼───────┤
│5│109年10月31日 │WG00000000│陳輝聰 │15萬元 │110年4月1日 │
│ │ │ │ │ │ │
├─┼───────┼─────┼────┼─────┼───────┤
│6│109年10月31日 │WG00000000│陳輝聰 │15萬元 │110年5月1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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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