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國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陳欣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審理在案,聲請人因案 在監服刑,在監勞務所得每月僅新臺幣(下同)2,030元, 雖聲請人在臺南市故鄉有祖父留下之遺產,但也是與族親共 有,非輕意能變現,聲請人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 人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又本院職權 調取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聲請人 固持有之不動產為小面積之早地,其中面積最大筆亦僅4.56 平方公尺,是聲請人稱其不動產非輕意可變現及其無資力之 情狀,堪可採信。再本院調閱110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損害 賠償事件卷宗後,得悉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 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