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4號
KMDV,110,司促,964,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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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偉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6月15日止累計23,395元正未給付,其
  中22,018元為消費款;1,37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偉豪  │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018 │     │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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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