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8號
KMDV,110,司促,878,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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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群 
債 務 人 工祿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439,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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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祿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