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群
債 務 人 工祿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439,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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