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林培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110
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
之5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因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業已修正,並於110年7月20日生4效施行(詳附錄法條)
,是就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新修民法第205條規定之
範圍者,本院爰應予駁回,而僅得准許在如第一項所示之利
息利率的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
【民法第205條】
(民國110年01月20日修正公布,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
項,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修正之民法第205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
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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