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7號
KMDV,110,司促,417,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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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賓 
債 務 人 沈蘭芳即自在手作咖啡烘培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至民國110年3
  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1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民
  國110年7月9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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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