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82號
KMDV,109,司票,82,20210706,3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劭瑜 
相 對 人 王汎昇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司票字第82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主文關於「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本票其餘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就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簽發之票載號碼CH574523號,票載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本票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