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2號
LCDV,110,簡上,2,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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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劉正輝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品玉及法務部調查局間確認土地所有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簡易庭108年度簡字
第32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一、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當事人未依第1項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 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 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 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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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