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71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肇基、曾慶文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賴肇基、曾慶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