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471號
CCEV,110,潮補,471,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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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71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肇基曾慶文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賴肇基曾慶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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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