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449號
CCEV,110,潮補,449,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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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陳登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元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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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