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陳登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元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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