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436號
CCEV,110,潮補,436,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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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尤多謀 
被   告 許秀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
  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為20平方
  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查上開土地公告土
  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2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0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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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