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385號
CCEV,110,潮簡,385,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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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8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李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以110 年5 月7 日屏院進潮民寅110 潮補字第317 號 補正函命原告於該補正函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3日送達予原告收受,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 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 頁),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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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