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0年度,479號
CCEV,110,潮小,479,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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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479號
原   告 陳麒峰 
被   告 王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2 日送達予原告 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 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參 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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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