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浚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高浚瑋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鐘淑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1,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