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0年度,354號
SDEM,110,沙簡,354,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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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均言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速偵字第2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均言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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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