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黃王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森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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