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521號
CDEV,110,橋補,521,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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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黃王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森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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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森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