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439號
CDEV,110,橋補,439,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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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3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陳靖淳陳佩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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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